根据吉林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《关于全省社会救助工作机构设置问题的通知》(吉编办发[2010]106号)精神,经2010年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研究,同意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中心更名。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中心更名为市社会救助事业中心。其原事业单位性质、机构规格、经费形式均不变,其职责以服务和经办为主。